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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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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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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默示预期违约。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在判断一方的预见是否合理方面,从采用预期违约制度的国家判例或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来看,大约有两种:一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根据判例法,这种“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第二,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第三,债务人在准备履约或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二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的标准,即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会或不能履约。公约规定的判断标准比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客观,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
      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且在得到保证前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履约担保,则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默示违约而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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