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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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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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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立即执行,应当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在7日内应作好执行的准备,包括:确定执行的具体日期和刑场;执行的指挥人员、参与人员和具体的执行人员;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刑场警戒;起草、印制执行死刑的布告等。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或者注射。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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