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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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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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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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