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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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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5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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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在一定意义上说,假释只是刑罚执行场所变更,而不是刑罚本身的变更。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 假释犯的监督机关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二)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 假释的考察内容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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