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它与罚金不同,应当加以区别:
1.刑罚的内容不同。罚金是较轻的财产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刑则是较重的财产刑,它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一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
2.适用对象不同。罚金只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刑则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走私罪及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执行方法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可以分期交纳,如果由于犯罪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还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没收财产的执行无论附加适用或者单独适用,都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没收财产还具有一次性的特点,即没收财产刑一旦宣告,就一次性地没收犯罪人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存在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也不同于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前者是刑罚方法,后者则是刑罚方法以外的对违法所得或者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的处理。
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