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审判委员会虽然不是审判组织,但对重大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有依法讨论决定权。
人民法院除设有审判组织以外,还设有内部职能机构和行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内部职能机构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等;(现在法院改革过程中,有一些新的做法:(1) 增设立案庭;(2) 将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合二为一,统一为民事审判庭;(3) 将告诉申诉庭改为审判监督庭。)行政工作机构有: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主管行政部门等。
审判组织与这些内部职能机构及行政机构在人员组成、工作任务及所依据的原则、程序等方面,均不相同。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又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组织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采用法定的组织形式进行,否则,就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实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独任庭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很小,只有基层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才采取这种形式。
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进行审判的制度。按照合议制依法组成的法庭称为合议庭。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且适用于所有审级。合议庭审判案件,有利于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以防止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因法院级别和审级而有不同:
(1)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
(2)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
(3)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除了上述人员构成要求外,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及工作原则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议庭的人数,应当保持单数,以便表决时容易形成决议;
2.合议庭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审判员或者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代理审判员组成,或者与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
3.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由代理审判员经院长授权后担任。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他们自己担任。
4.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认真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5.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经评议后,应当做出判决。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其人员构成是: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以及资深的审判员,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和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其工作原则是:在院长的主持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就刑事诉讼而言,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只能是重大、疑难案件,这些案件包括:
(1)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2)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 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当在合议庭对案件审理之前进行。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讨论案件中,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听取合议庭的意见,然后综合全案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是,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建议,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