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可以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密切人民群众同法院的关系,了解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态度。
与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相比,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我国实行的是混合陪审制或者参审制,而不是陪审团制,即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他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评议权;
(2) 我国实行的是弹性陪审制,而不是硬性陪审制,即既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数人组成合议庭;
(3) 我国的陪审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于其他程序;
(4) 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当事人,即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以陪审之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