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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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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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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宣布休庭和顺延审判时间的决定。
          继续开庭审判的时间,可在影响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是,不能超过办案的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也可以延期审理:
          (1)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并经合议庭许可的;
          (2)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变更了起诉范围,被告人、辩护人等要求作辩护准备并经合议庭许可的;
          (3) 受审人在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继续承受审判的;
          (4) 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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