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刑事犯罪 >> 刑事普法 >> 浏览文章
监视居住的撤销
  • 浏览数: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 【字体:
  •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监视居住。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填写《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的公安机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