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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罪、漏罪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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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法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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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漏罪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或未作处理的犯罪,对于罪犯的新罪和漏罪,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这一规定,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提出具体意见,并附有关材料,转送原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罪行比较重大或者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转送原起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转送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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