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放弃受遗赠是指受遗赠人做出的同意、不同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接受、放弃受遗赠与接受、放弃继承有明显的不同:
(1) 法律对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没有限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这一期间视具体情况或长或短,法律没有具体的确定的时间限制。但接受、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间,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
(2) 接受继承可以默示接受,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接受遗赠必须要明示接受,不能默示。如果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受遗赠。
(3) 表示接受、放弃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表示接受、放弃受遗赠的期间从知道受遗赠时起计算。
除上述不同外,如法律别无规定,接受、放弃继承的有关规定和原理适用于接受、放弃受遗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