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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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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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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做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也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放弃接受遗产,而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放弃继承应明确和把握以下几点:
      (1)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继承尚未开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分割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继承人在此时表示放弃,已不属放弃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明示、不能默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放弃有效。
      (3) 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附条件的放弃继承视为无条件的放弃。
      (4)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本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5)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
      (6)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继份额,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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