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之后,生存配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不受干涉。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取得遗产的应继份。遗产分割完毕后,生存配偶对于取得的遗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有权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干涉这些权利。否则,生存配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排除妨碍和干涉、赔偿损失等。但是,时至今日,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干涉丧偶者特别是寡妇带产再婚的现象多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生存配偶的财产权利。有鉴于此,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