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在各国继承法中, 一般都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明确规定。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主要遗产所在地, 是指如果遗产中有动产和不动产, 则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如果属于同类动产, 则应以财产的多少为标准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二)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确定继承开始地点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接受遗产; 也利于确定继承开始通知人与遗产保管人; 继承开始的地点还决定继承纠纷的诉讼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 条第(3 )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