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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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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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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开始后, 由于种种原因, 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因此, 继承开始后, 应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以便其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这是继承开始的一个必要环节, 也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继承法》第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 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 如果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 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 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 应当及时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采取口头、书面方式, 也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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