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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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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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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遗产保管人的确定

          继承开始后, 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都转归继承人、受遗赠人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少发生继承开始后, 遗产即刻转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占有, 多数要在一段时间后方分割遗产, 因而遗产分割前, 如果不对遗产加以保管, 就可能使继承人、受遗赠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我国《继承法》第24 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 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即继承开始后, 存有遗产的人是遗产的保管人。继承开始后, 如果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占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3 条规定的精神, 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应当共同保管遗产, 也可以协商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保管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力保管遗产的, 或者没有继承人的, 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2 .遗产保管人的义务

          遗产保管人应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其义务主要有:
          1) 清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单。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清点遗产, 制作遗产清单, 以便于进行管理和移交遗产。
          2) 通知继承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有关情况, 并报告遗产的管理状况。
          3) 妥善保管遗产。遗产保管人应当防止和排除对遗产的侵害, 包括自然的侵害和人为的侵害, 妥善保管遗产。保管人除为保管遗产的需要外, 不得使用和处置遗产。
          4) 及时移交遗产。及时移交遗产是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的一项义务。非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对遗产的管理只是暂时的, 一旦继承人提出移交的请求, 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地将遗产交给继承人管理。

          3 .保管人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受遗赠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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