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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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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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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法》第3 条指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 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是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所有财产与遗产的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生存时, 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继承遗产”为理由提出取得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要求。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 才能最终确定遗产的范围等。
          2 .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 具有财产性。遗产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只有归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担负的财产义务, 才能作为遗产。至于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则不能作为遗产。
          3 .遗产必须是原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合法财产, 具有专属性。当被继承人死亡时, 能够作为其遗产的, 必须是生前就属于他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凡属于被继承人非法所得的财产, 即使已长期被已故的公民生前所占有, 也不得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因为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4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具有总体性。遗产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它们只能同时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或其他人。包括所有权、债权、债务、税款等。
          5 .遗产是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一定财产, 具有限定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转移给他人的只能是民事上的财产。如所有权、债权、债务等。至于以人身关系存在为前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则不能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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