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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范围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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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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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范围的划定, 必然要受到公民个人财产范围的限制。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继承立法, 大多沿用罗马法的“ 总体继承遗产”原则。包括: 法国、德国、瑞士、日本、我国等,都规定将积极、消极财产同时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法》第3 条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民个人对财产所有权

          1 .公民的合法收入
          主要指公民的工资收入、奖金等其他劳动收入; 还包括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此外, 还包括来自继承、受赠等合法收入。
          2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其他家具、电器等都属于日常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或集体划归自己使用的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自己饲养的牲畜、家禽, 也属于遗产。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凡是我国法律政策允许公民个人私有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在所有人死亡后, 原则上允许公民作为遗产继承。但是, 特别珍贵的文物, 应按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 我国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范围日益扩大, 均可以继承。

          (二)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部分财产权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在民法理论上叫做“ 他物权”。他物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我国, 他物权包括: 抵押权、留置权、典权、承包经营权、公共财产的使用权等。其中, 能够作为财产继承标的的他物权包括: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因债权而享有的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 即抵押物,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清偿义务时, 从抵押物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抵押权存续期间, 如果抵押人死亡, 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抵押物的所有权, 期满则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或以抵押物清偿债务; 或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抵押人的继承人则可对抵押物行使所有权。
          2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留置该财物, 并享有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留置权可依法转移、继承。留置权人和留置人的权利、义务均可以作为遗产。留置期间, 留置权人死亡, 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留置权; 如果留置人死亡, 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留置物的所有权, 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过期不履行债务的, 则丧失对留置物的所有权。
          3 .典权
          典权是典权人在支付典价后享有的占有典物并取得用益的权利。典权可以转移, 典权人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均可成为遗产。而其他的他物权则不能继承。

          (三) 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一般来说,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同公民人身不可分离, 具有不可让渡性, 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而其中的财产权, 即获报酬和奖金的权利, 是可以转让、继承的。
          1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包括公民对创作的文字、科技作品等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作者死亡后, 著作权人的“ 获取报酬权”就可作为遗产继承了。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公民作为专利人, 对他已经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成果在专有使用和处分中的财产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 专利所有权; 允许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专利转让权) 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这些财产权, 既可由专利权人亲自行使, 又可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公民在商标权中的财产权, 即公民个人是商标所有人时, 对经过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对侵权行为人的请求赔偿权。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死亡, 有关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但继承人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 .公民的发明、发现权和其他科研成果中的财产权利
          我国公民对自己的科学发现、发明创造和其他科技成果, 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其中的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属于财产权利, 在获奖人死亡后, 可以作为其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

          (四) 公民的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债务
          能够作为公民遗产而转移给其他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有以下5 种形式:
          1 .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一旦发生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 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就作为遗产而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了。如果合同订立后, 双方均未履行, 当事人死亡; 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当事人死亡, 均不发生继承问题。因为, 前者是合同终止, 后者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但是, 并非所有的合同中的债权、债务都能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侵权行为之债, 指因侵权行为人一方的违法行为而造成他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时,即在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 致害人为债务人。如果受害人或致害人死亡, 其债权或债务就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 转移给他们各自的继承人承受。
          3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所谓“不当得利”, 是指不当得利人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 因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 其所得利益即不当得利, 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中, 受损失的人就是不当得利的债权人; 而不当得利人就是债务人。在利益受损失的人或不当得利者一方或双方死亡时, 原由其享有的债权或应负的债务, 可转移给其继承人承受。
          4 .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 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 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无因管理人或受益人死亡, 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或债务。
          5 .因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中的债权、债务
          设立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比如, 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受遗赠人曾经表示过接受遗赠, 那么, 他们的债权、债务就作为遗产转移给各自的继承人了。于是, 发生了转继承的现象。

          (五)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拥有的有价证券、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都属于其他合法财产。现实生活中, 被继承人生前往往与配偶、家庭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发生财产共有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 其遗产也就与他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因此, 在分割遗产时, 就应当首先确定遗产范围, 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遗产分割的正确性, 保护继承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要注意: 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在存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必须首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家庭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积累、购置、继承、受赠的财产等。被继承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同其他共同财产的区分, 财产共有关系, 除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之外, 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财产共有, 如合伙共有财产等, 应注意将被继承人遗产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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