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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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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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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司办字[1996]39号   
    【发布日期】1996.06.20 
    【实施日期】199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涉外公证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司办字[19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公证机关认真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对保护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涉台继承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认真执行《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司发通<1994>056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中有关问题的函》(<95>司公函005号),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
      二、办理涉台继承公证,要高度负责,坚持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他人申办的应有委托书并说明不能亲自申办的理由。公证处对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要认真核实,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要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请示汇报。涉台继承公证政策性强,涉及问题复杂,因此,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按上级决定的意见办,不得擅自做变通规定。有关情况要如实报告上级机关,不能隐情不报。
      四、委托台湾律师或有关人员办理继承事宜,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请公证处推荐时,公证处应慎重选择推荐执业素质良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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