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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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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7日
  • 来源:互联网
  • 【字体: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036号  
    【发布日期】2004.09.02 
    【实施日期】2004.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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