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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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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年10月13日
  • 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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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2、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3、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4、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5、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6、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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