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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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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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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1 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 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或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 学者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问题, 不属于继承法中的问题, 不应在继承法中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 具有中国特色。我们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属于合同问题, 但主要是规定遗产处置的相关问题, 因此, 在继承法中加以规定, 是合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确立可以使需要他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与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下来。既保障了受扶养人生前生活有保障, 也不必担心死亡后无人安葬, 还明确了扶养人于受扶养人死亡后有权取得遗产, 可以起到激励扶养人更好地尽义务的作用。遗赠扶养协议起源于“五保户”制度, 是一个富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长期以来, 农村“ 五保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供养, 但是在“五保户”死亡后, 其亲属常常与集体经济组织争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实行后,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避免了纠纷的发生。我国《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1994 年1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也肯定了此做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 难以把所有人的养老事业全包下来,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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