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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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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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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的构成要件:
          1 .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这是转继承的时间要件
          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 发生代位继承, 不发生转继承。被转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的, 其所取得之遗产按一般继承办理, 有配偶且尚生存者, 将所得之遗产的一半归配偶, 另一半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者, 则发生转继承。
          2 .被转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对此《继承法》没作明文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52 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3 条还规定“: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上述司法解释, 为法院处理转继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它说明转继承还必须发生在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
          外国继承立法也有转继承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781 条规定“: 如应继承遗产的人未放弃继承, 亦未明示或默示接受继承而死亡时, 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得以前者的名义接受或放弃继承。”《瑞士民法典》第542 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的权利转归其继承人。
          3 .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其继承权, 承受其遗产份额
          被转继承人生前就所享有的继承权和遗产份额立有遗嘱的, 按遗嘱继承办理; 没有遗嘱, 其所有合法继承人皆有继承权。被转继承人的范围应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分得遗产人等。
          关于转继承的性质, 究竟在继承法律关系当中, 转移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 可以认为, 转继承在本质上是两个先后相继的继承, 转移的应当是遗产所有权而非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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