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主体,即参与租赁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负有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租赁标的物并有权收取租金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承租人,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并负有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义务的租赁合同当事人。
1、出租人。出租人通常是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法律上并不以租赁物所有权人为限。(1)原则上,凡是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权的人,都可以将其合法使用、收益的标的物出租。但是,一些法律规定,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应当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同意,例如转租,法律就要求承租人转租应当事先取得所有权人同意。此时,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转租合同也不能认定为无效,而只能由承租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当然,还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2)关于一物数租合同。所谓一物数租,是指出租人在标的物出租之后,又将标的物出租给其他当事人的现象。一物数租纠纷的处理可以比照一物数卖纠纷的处理:首先,应当确认数个租赁合同都有效,不能认定为无效;其次,因为出租人将标的物同时出租给数个承租人,这其中必然出现无法履行的合同,对此可以由承租人直接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2、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于出租人的范围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遵照法律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