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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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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2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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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租赁合同的内容,即租赁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的内容往往表现为租赁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租赁物名称。租赁物名称在实践中会涉及很多具体问题,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不同关税差别很多,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标明租赁物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直接关系着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不能理解为永久租赁合同,而应当理解为任意期限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维修。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有损耗,从而导致其正常功能受影响。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由谁承担维修义务,支付维修费用。
      《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范,仅仅起倡导作用。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租赁合同中缺少上述内容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另外,上述租赁合同内容也仅仅是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内容之外,进一步就租赁关系作出更为详尽的约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428]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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