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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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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2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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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的形式,又称为合同的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方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根据法律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无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在我国,有要式的租赁合同和不要式的租赁合同之分。
      (1) 要式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并不意味着不成立任何租赁合同。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不成立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只能将存在的租赁关系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即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
      (2) 不要式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应当指出,此处所谓的要式租赁合同和不要式租赁合同是从租赁期限这一角度进行考察的,如果法律对于特定形式的租赁合同的形式有特别要求的,即使这种形式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应当遵守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海商法》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07]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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