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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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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2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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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对租赁房屋应当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担保义务包括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一方面,出租人对于出租房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交付的房屋适合于使用、收益以外,还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护房屋和设备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房屋如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时,出租人应承担损害后果,如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而无论出租人是否尽到了维修义务,当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时,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出租人对于出租房还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由于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采用了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可能竞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
      
    【相关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428]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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