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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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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2月0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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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依约交付房屋,是指出租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将租赁房屋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在租赁合同成立之时,租赁房屋已由承租人直接占有的,则自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即可对租赁物直接使用、收益。在承租人未占有租赁房屋时,由出租人转移占有于承租人时承租人行使租赁权利。转移房屋占有可以交付“住房证”、房屋钥匙等方式进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适用状态。如果房屋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如屋顶漏雨、没有玻璃等,则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另外,在交付时,对于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也应一并交付。
      出租人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如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428]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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