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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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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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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其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的心理状态。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欠缺一个谨慎之人所应有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轻过失;未达到一个疏忽之人所能达到的注意而致人损害构成重大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该类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并且受赠人无权要求其履行,从结果上看,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与其撤销赠与的情况相当。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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