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不是赠与行为的对价。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合同;与一般赠与不同,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所附义务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受赠人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对于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赠与和目的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与附义务赠与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他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是以一定条件的成就或者期限的届至作为赠与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前提,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而附义务赠与中,所负义务履行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请求其履行该义务或者撤销赠与,但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是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造成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如果所负义务因客观原因已经无法履行的,受赠人的该项义务应被免除。另外,我们认为,如果受赠人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对超出的部分可以拒绝履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