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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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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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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即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有如下法律后果:其一,赠与的财产未交付的,赠与人可以拒绝交付赠与财产;其二,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的,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撤销权人包括赠与人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另外,撤销权人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只能是在构成法定撤销的情况下并且该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时才能行使。由于任意撤销只能发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就不会存在任意撤销的问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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