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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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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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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拒绝履行全部的赠与义务或者后续的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
      (2)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种恶化可以是赠与人积极财产的显著减少,也可以是其消极财产的显著增加,前者如遭受灾害而损失惨重,后者如某种法定义务显著增加;
      (3)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如,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这些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另外,这个规定所针对的赠与合同只能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是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履行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之前就可以撤销赠与,无须适用赠与义务免除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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