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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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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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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没有书面形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约定无效,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婚姻法第19条关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是否应解释为强制性规范,需要结合方式规定的目的与功能才能得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约定财产制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尊重夫妻的意思自治及因应婚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及个别性需要。对方式的要求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1)防止冲动,避免草率的约定;(2)将当事人表现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仅杜绝对约定内容的争议,也避免举证的困难。换言之,对夫妻财产约定采取要式主义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目的还是为了私权的保护,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必要将其解释为强制性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的“应当”,不能与“必须”的法律含义做同等解释。因此,对于欠缺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的,该口头约定也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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