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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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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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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是指继承开始后, 适用法定继承时, 按法律规定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顺位。适用法定继承时, 前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排斥后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减少和避免继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继承法》第10、12 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在特殊情况下,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上条款说明, 我国《继承法》的继承顺序, 主要是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来确定的。继承开始后,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人较第二顺序人有优先继承权。当第一顺序人全部不存在而且又没有代位继承人时; 或者第一顺序人全部放弃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或者部分放弃继承、其余的都丧失继承权时, 第二顺序人才能参加继承。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 历史、文化、宗教、民族特点、风俗习俗不同, 因此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方面存在差异。例如, 越南分为3 个顺序, 法国分为4 个顺序, 德国分为5 个顺序。从各国和地方的继承立法看, 在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确定上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将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规定在特定的顺序, 而不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我国继承法采此立法例; 二是区分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不将配偶继承人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 而仅将血亲继承人依据亲疏划分为若干顺序, 配偶得与任何一个顺序血亲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 只不过其应继份因血亲继承人的顺序而不同, 德国、瑞士等国即采此立法例。虽世界各国在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确定上有不同立法例, 但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依据不外乎以下因素: 首先, 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远近。亲属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其次, 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间相互扶养的关系的亲疏。这既包括婚姻法所规定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包括亲属间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再次, 是民族传统与习俗。民族传统与习俗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上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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