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注: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血亲及拟制血亲(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但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生;否则,不能互为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24条)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虽不是继承人,但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为“适当分得遗产人”。
5、注意事项:
(1)养子女为养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其生父母的继承人。如果其对生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可作为适当分得遗产人,分得生父母遗产中的部分财产。
(2)有第一顺序继承认的,无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机会。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却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