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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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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1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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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属于直系姻亲关系, 相互本无法定权利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些儿媳、女婿不仅在丧偶之前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岳父母,而且在丧偶之后甚至再婚以后继续赡养。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并且为了提倡赡养老人的道德风尚, 我国《继承法》第12 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他们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进行扶助、供养; 二是他们在日常生活方面对老人进行照顾; 三是这种赡养必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此外,《意见》第29 条规定, 符合《继承法》第12 条的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 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假如丧偶儿媳或女婿仅仅对老人给予了一般性的照顾, 与其他继承人尽了同样的义务的; 或者丧偶儿媳或女婿因再婚等原因终止赡养公婆、岳父母的, 他们就不享有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了。但他们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 条的立法精神, 作为酌分遗产人, 分得适当遗产。对比世界各国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宽严不同。如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的规定过于宽泛。而俄罗斯、日本、中国的规定比较窄。从世界继承立法的趋势看,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越来越窄, 完全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来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作法已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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