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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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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18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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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1. 配偶。合法有效地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 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有的这些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子女的法定继承权,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胎儿。胎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在母腹中的胚胎。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关于养子女。养子女在与养父母成立拟制血亲后,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享有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随之消灭。另外,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就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包括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就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

      3. 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适用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

      6.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需注意此项内容针对丧偶这种情形,不包括离婚的情形。但是注意另外一种情形: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仍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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