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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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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0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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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3、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姐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姐妹的儿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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