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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须符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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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年09月15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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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形式要件。至于是否举办结婚仪式,与婚姻的成立无关。
        2.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该婚姻无效,而是应通过补办登记予以补救。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换言之,补办登记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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