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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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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1月20日
  • 来源: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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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继承权的取得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 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二是事实根据, 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近亲属身份关系。其中, 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在继承制度产生以来, 从没有脱离过亲属和家庭关系, 尤其是婚姻和血缘关系。在我国, 继承既是公民取得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 又具有维护家庭关系、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因此, 我国继承法对能够取得继承权的人在近亲属范围内作了严格的限定。
          婚姻是血缘关系的前提, 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因此, 尽管配偶在不同的国家中所处的继承地位不尽一致, 但配偶之间互享继承权是当代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我国, 因配偶关系取得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存续性, 即以被继承人死亡前存续的合法婚姻为限。姻亲关系虽然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但在我国, 法律有条件地赋予被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以继承权, 较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基于血亲关系而取得继承权, 其本质是保证后代生活的需要, 以利于血统的延续。各国法律无不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为依据排列法定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将上下两代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而将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同时, 法律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处于同样的继承地位。
          有学者认为, 扶养关系也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并以“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有继承权”以及“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影响遗产的分配”为典型例证。应当看到, 在我国的继承制度里, 单纯的扶养关系并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而只是取得酌分遗产权的根据。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 不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视同法律拟制血亲, 而且在立法上也与养父母子女和养兄弟姐妹并列,说明扶养义务的履行程度仅对遗产继承份额发生影响, 本身并非继承权取得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得出结论: 人们可以因扶养关系而直接取得继承权。

          2 .继承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 一般需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因为具有继承的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而继承权的内容是取得遗产, 既包括占有、管理遗产, 也包括遗产分割请求权等。因此, 行使继承权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可以依法独立行使继承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 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 当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继承法》第6 条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由其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继承权, 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他们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否则, 其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已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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