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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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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05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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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于《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发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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