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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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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23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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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实践中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上可能会发生争议,按照该法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类案件按一般地域管辖来确定法院,可能会存在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或者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便。所以,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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