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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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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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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只能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水路运输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的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只能定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本罪的主体没有身份限制,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
      3客观方面本罪须符合两点:一是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了有关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二是违章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的标准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下一题目将专门说明。
      4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上述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后果的,只能按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5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达到本罪定罪标准的,定交通肇事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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