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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赶往疫情防治排查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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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0年03月17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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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赶往疫情防治排查地点的途中,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裁判规则

     

     

         在疫情防治排查特殊时期,职工可能会在家中完成部分工作。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职工从其家里出发赶往疫情防治排查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进行认定。此类案件关注的焦点涉及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的认定。

     

     




     

    裁判案例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罗丽娟及原审第三人安乡县大湖口镇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湘07行终171号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彭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15时30分左右,在其家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约30分钟后不治身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现各方对“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2018年8月22日乃至前一段时间,正处于防控非洲猪瘟的紧张阶段。为落实上级要求,8月9日,彭某某所在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全体职工在各自范围内,24小时不分昼夜排查”。在非洲猪瘟排查的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彭某某每天核实生猪数量,走访片区内的生猪养殖户;在单位不能安排午休房间的情况下,上午完成工作后回家午休;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彭某某的部分工作亦是在家中完成。故其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事发当天上午,彭某某工作后和站长梁某某一起到彭某某家午休,午休起床后梁某某对彭某某进行了工作安排,此时应视为进入了疫情防治排查的工作时间。之后,彭某某将摩托车推出准备前往养殖户家排查疫情,此时突发疾病,立即送医但不治身亡。上述过程,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进行认定。(案例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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