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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危险驾驶 拘役半年罚金四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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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年08月18日
  • 来源:信望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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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2011年5月9日晚22时32分,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英菲尼迪越野车与前方3辆车发生事故。经交警现场询问,白色越野车驾驶员自称高晓松,口中带有明显的酒气。交警按照规定对高晓松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11日,高晓松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高晓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高晓松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多车追尾,并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罪名详解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无论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还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都违反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对道路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这种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定为犯罪,以加强对民生的保护。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再次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不限于汽车,还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但电动自行车等不在其中。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必须以“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不构成犯罪。(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虽然此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地,应当依法不认定为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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