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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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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3月07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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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故意
        生产者、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牟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
        (2)客观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数额要求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4)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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