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院解释》第91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无论以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应当说明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控告的犯罪事实,由于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相关证据,具体赔偿请求等。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只能以书面方式,即制作附带民事诉状,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代表国家、集体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