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第四十七条规定: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届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而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决定第四十七条中修改期限很明显不同的是,原先的二年修改为6个月,这将迫使当事人若想申请再审,必须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而不是二年了。这对于想要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需要抓紧时间,免得失去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