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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承认、反驳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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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年04月12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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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诉讼请求的承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承认诉讼请求不同于自认。自认的对象是事实,自认后并不一定导致败诉;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则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或支配,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导致败诉。
      2、反驳与反诉反驳,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反驳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体现。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一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二是主体不同,反诉只能由被告提起,而反驳的诉讼权利属于双方当事人。三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四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销、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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