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望爱法律——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法律咨询   手机:13436438082 许律师简介
信望爱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信望爱法律咨询网 >> 诉讼常识 >> 浏览文章
基督徒是否要遵守国家法律?
  • 浏览数:
  • 日期:2016年06月03日
  • 来源:本站原创
  • 【字体:
  • 基督徒虽然是属上帝的子民,是天国的子民,但当我们在地上生活时,仍然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
     
    1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督徒也不例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说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会因为是基督徒身份就法外开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源自: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美国《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利;同时,在上帝面前,不管身份地位多高贵,人人也都需要为自己的罪接受审判,神是不偏待人的,正如彼得前书1:17节所说:“你们既称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为审判人的主为父,就当存敬畏的心,度你们在世寄居的日子。”
     
    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基督徒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
     
    2
     
    遵守国家法律是顺服在上权柄的表现。
     
     
     
     
     
    罗马书13:1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马是当时帝国首都,也是帝国民事政府的所在地。罗马书最初的读者居住在罗马,他们也是基督国度里的子民。保罗劝告说人人当顺服在上有权柄的人。顺服的理由是因为这些权柄都是出于神的。
     
    正如耶稣的榜样,耶稣基督面对彼拉多时,深知在上的权柄出于神。彼拉多在公元26-36年期间,担任犹太和撒玛利亚两省的巡抚,他有权柄办案,当耶稣被带到彼拉多面前时,彼拉多对耶稣说:“你不对我说话吗?你岂不知我有权柄释放你,也有权柄把你钉十字架吗?”(约翰福音19:10)耶稣的回答却是:“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约翰福音19:11上)耶稣知道彼拉多有一定的权力,但祂更知道神才拥有最终的权柄。耶稣深知彼拉多是在神的管治下,因此他因着顺服天父的旨意而顺服地上的权柄。
     
    彼得前书2:13-14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面对罗马政府的统治,彼得劝他的读者要遵守人所设计的国家法律、制度。顺服的动机是为了讨神的喜悦,是为了主的缘故。神已经赐权柄给地上的政府,尊敬政府、国家就是尊敬神。尊敬而不是藐视,这首先是一种态度上的尊敬,其次也是行为上的尊敬。“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得前书2:17)彼得教导读者要尊敬君王,他是指着罗马皇帝尼禄说的,这人实际上是个暴君。彼得这样教导,并不是要基督徒埋没良心,而是要“尊敬”。基督徒理应按照当地的法律生活,也许有的基督徒生活在自由社会里,有的生活在国家严密的监控下,但为着主的缘故,我们都要最大限度地按着良心顺服在上掌权的,要敬畏神、尊敬君王。
     
    3
     
    基督徒要以基督的品行作好公民。
     
     
     
     
     
    提多书3:1节说:“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多应要提醒在革哩底的基督徒在社会中作好公民,行各样的善事,这是革哩底居民非常欠缺的美德。基督徒公民在社会中,无论在哪方面都要产生良好的影响,以便将基督的慈爱,藉着恩慈良善的行为表现出来。基督徒要听从基督,也要顺服政府。基督徒不是要超越法律,守法其实只是一个基本的起点,还要更深入地尽个人一切所能地作一个好公民。
     
    也许基督徒会受到毁谤,但正如彼得前书2:15所说:“因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可以堵住那糊涂无知人的口。”基督徒要做的仍是透过好行为,堵住破口,叫人将荣耀归给天上的父。
     
    罗马书13:3-7节说:“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一般来说,制定法律法规、订立制度的原意是要罚恶赏善,作官的原是叫作恶的惧怕。举例来说:在一个混乱的城市秩序中,当你看到身穿警服的人在巡逻,会有什么感觉?是惧怕呢?还是觉得城市的秩序有保障,感到一种安全呢?如果一个人做了违法的事情,在看到警车的时候会不会惧怕呢?如果你行善不做违法的事情,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反之,如果作恶,却要知道在上的不是空空地佩剑,他们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要刑罚那作恶的。
     
    自从人离开了神,人心诡诈,如果没有外在法律的约束,有罪性的人可能会毫无畏惧地从事各种不法行为,而因为法律的存在以及执行,他们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因着有敬畏、畏惧的心,行事不敢狂妄,太过放纵自己。所以,圣经说“你们必须顺服”,这里顺服的动机有因为惧怕刑罚的原因,也有因为良心的缘故,圣经指出:“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也就是说,无论你是出于哪种原因,是惧怕刑罚也罢,还是良心发现也罢,都要顺服,好被权柄保护着,而不是被上方悬着的剑刑罚。
     
    当然,如果审判官有违反公正的行为,他们或迟或早也要因不公正的、不敬虔的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4
     
    在耶稣基督里得到自由,与遵守国家法律并不冲突。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在基督里有自由,基督释放了我们,我们是被圣灵引导的,就不在律法以下。(参加拉太书5:1、18)“不在律法以下”不是说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而是指当基督徒抗拒罪恶时,是靠着圣灵的引导,并不是靠自己的努力。此外,基督徒遵守国家法律、顺服掌权者,并不是说基督徒的自由无效,基督徒最大的自由其实是不受罪恶捆绑的自由、不犯罪的自由,不是想作什么就作什么的自由,而是想不作什么就不作什么的自由;不是想犯罪就犯罪的自由,而是想不犯罪就不犯罪的自由。
     
    同时,自由是要有原则和界限的。“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或作“阴毒”),总要作神的仆人。”(彼得前书2:16) “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侍。”(加拉太书5:13)基督赐给我们自由,但是我们仍然受到相应的约束,在“自由”的同时“总要作神的仆人”;在“自由”的同时“总要用爱心服事”,并且“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不可“放纵情欲”,这些“义务”都是伴随着“自由”的。
     
    5
     
    遭受逼迫应是为福音的缘故,而不是因为违反道德或法律的原因。
     
     
     
     
     
    当大祭司问彼得和众使徒说:“我们不是严严地禁止你们,不可奉这名教训人吗?你们倒把你们的道理充满了耶路撒冷,想要叫这人的血归到我们身上。”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我们为这事作见证,神赐给顺从之人的圣灵,也为这事作见证。”(使徒行传5:28-32)彼得和众使徒在此时是顺从神,而没有顺从人,这是为了福音的缘故,遭受逼迫必须是为顺服主的缘故,而不是因为违反道德或法律的原因。
     
    基督徒仍要小心地遵守法律法规,只要这些法律条文跟圣经的明确教导不相违背就可以。实际上,圣经上的要求是比法律的要求是更为严格的。比如:国家刑事法律追究杀人的人,但如果一个人想杀人,却从来没有落实到行动上,缺乏客观行为要件,国家法律不会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然而,从圣经角度来看却不然,因为怨恨人与杀人无异,怨恨人的就等于杀人了,(参约翰壹书3:15a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当人心里有了怨恨的罪是需要在神面前悔改认罪的,但是却还没有达到我国刑事法律追究的程度。一个真正顺服神旨意的人,在外在行为上必然也会是一个有基督品行的好公民。
     
    综上,虽然教会召唤信徒过在地如同在天的生活,但基督徒同时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其他非基督徒一样,在地上的国家法律面前和其他人一样是平等的,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同时也享有各项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是顺服神、顺服在上权柄的表现,基督徒要以基督的品行作好公民、遵纪守法,荣耀神的名。如果信徒遭受逼迫,那应是为福音的缘故,而不是因为违反道德或法律的原因。基督徒虽然拥有基督里的自由,但遵守国家法律并不代表自由无效,自由需要受到约束,来成就整体的善。

     
    信望爱法律
     
     
     
    相关文章